上海傳譽律師事務所2025-04-05
上海傳譽律師事務所分享依照法律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如何認定: 關于股份合作制改造,并無單行法律對其作出專門規定,具體規定都源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例如《輕工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也有相關規定,第2條規定:“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則,吸引股份制形式,兼有勞動聯合和資金聯合的一種企業經營組織形式。”第3條規定:“股份合作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勞動**自愿組合,自籌資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財產屬于舉辦該企業的勞動**集體所有與按股所有相結合,實行集體占有,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按股分紅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至第11條對原企業債務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之后的承擔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還需注意的是,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需履行如下程序:應取得職工代為大會、出資人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資產評估與產權界定、量化折股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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