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靈會展有限公司2025-04-06
國家能源局發文,綠證核發,文表示,根據不同能源發電類型核發綠證。核發綠證類型共有三種:可交易綠證、不可交易綠證、不核發綠證。
(一)對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項目自發自用電量、離網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產的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綠證隨結算電量劃轉。
常規水電機組投產時間以機組通過啟動試運行為準,同時擁有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和以后投產機組的水電項目,應在建檔立卡環節加以區分。
(二)對于源網荷儲、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種發電類型、儲能裝置的一體化項目,項目業主應委托電網企業或其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單獨裝表計量。其中,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
(三)配備儲能設施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儲能設施放電電量不核發綠證。項目應對儲能設施充放電量單獨計量,現階段未配置獨有計量裝置的,按項目上網電量扣減下網電量的原則核發綠證。
可參與市場交易的綠證核發范圍動態調整。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歸集和報送電量數據時標注綠證對應電量是否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以下簡稱機制電價),并對電量信息準確性負責。執行機制電價電量對應的綠證參與交易所獲得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綠證有效期2年,電量生產所屬自然月計為第0月,至第24月一個自然日止。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是執行綠證劃轉、凍結與分配的唯有渠道。劃轉完成前,交易平臺、代理機構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綠證流通。
自發自用電量綠證劃轉:自發自用電量對應綠證不可交易。自發自用電量生產與用能分屬不同主體的,按照電量的實際應用場景劃轉,在本次劃轉前雙方應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中提交簽署的能源管理合同或協議以及資金結算證明。更多相關信息歡迎關注公眾號:AsiaP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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