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2025-04-05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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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這段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事先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具體來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二、生產、經營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方面的財產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不包括明確指定或約定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等。 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