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振航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2025-04-0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十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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