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傳譽律師事務所2025-04-05
上海傳譽律師事務所分享我國法律對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是如何規定的:
采礦權轉讓合同是指采礦權人將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產品的權利。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2)采礦權屬無爭議;(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4)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國家禁止將采礦權倒賣牟利,轉一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采礦權,必須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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