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售電(深圳)有限公司2024-11-22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經營主體基本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電力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二)有放電能力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與電網企業簽訂負荷確認協議,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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