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皖中勞務輸出有限公司2025-04-05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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