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傳譽律師事務所2025-04-05
上海傳譽律師事務所分享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無須舉證的事實包括哪些內容:我國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證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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