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務代理人被注冊其資格;(三)稅務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協議書的規定辦理代理業務;(四)稅務代理機構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體;(二)被代理人授意稅務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三)被代理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造成代理錯誤或被代理人自己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第三十三條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按規定單方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公布終止決定。第六章稅務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四條稅務代理人有權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稅務事宜。第三十五條稅務代理人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十六條稅務代理人有權根據代理業務需要,查閱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第三十七條稅務代理人可向當地稅務機關訂購或查詢稅務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資料。中國稅務代理問題與對策探求。金鳳區信息化稅務代理產品介紹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從世界各國推行稅務代理制度的具體情況來看,稅務代理有兩種基本模式:一是以美國和加拿大為象征的松散性代理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從事稅務代理的人員分散在有關從事公證、咨詢事務的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當局不對稅務代理人進行集中管理,不進行專門的資格認定,不要求組織行業協會。在這種模式下,稅務代理業務及稅務咨詢業務往往是由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兼辦,沒有專門的稅務代理人員。二是以日本為象征的集中性代理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對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人員有專門的法律管理,對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資格認定、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同時還設有專門的工作機構和督導稅務代理業務的、介于官方與民間之間但又為官方所領導的行業協會。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7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這為我國建立和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我國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強化稅收征管工作的內在要求。興慶區綜合稅務代理一般多少錢市場經濟體制下稅務代理制度研究。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這是稅收法律賦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一項權利。一、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下列事項可以委托稅務中介機構代為辦理;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2.辦理除增值稅所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5.制作涉稅文書;6.審查納稅情況;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8.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9.稅務行政復議手續;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納稅人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彌補虧損以及核銷財產損失時,可聘請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并出具鑒證報告。二、納稅人委托稅務代理的具體程序1.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應當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稅務師事務所自愿受理為前提。委托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稅務師事務所應派人對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及委托事項進行了解。委托人也應對稅務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和水平進行了解。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事項應該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業務范圍。
德國稅務代理業起源于十九世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壯大,它與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行業一樣,覆蓋整個德國。與西方其他國家相比,德國的稅務代理制度有不少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稅務代理的法律體系完備德國高度重視稅務代理制度的立法,以完善、科學的法律來規范和調節稅務代理。早在1960年,國家便頒布了《稅務顧問法》(也譯為《稅務咨詢代理法》)將稅務師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起來,并對稅務師制度進行了嚴密的規范。其內容主要包括稅務師的使命、業務范圍、資格考試、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等等,使稅務師執業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據和保障。二、有統一而使全的行業管理組織為統一實施《稅務顧問法》,加強對稅務師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德國成立了指導稅務師業務的稅務師協會,由稅務師協會進行行業管理。到目前為止,德國已有稅務師6萬人。全國有21個稅務師協會組織,其中有一個是德國聯邦協會,它是行業的頂端管理機構(各州都有協會,相對于各州的稅務機關,聯邦稅務師協會相對于國家稅務總署)。每個協會下屬若干個聯盟,日常活動通過聯盟組織。協會每年召開一次成員會議,選舉負責人,確定行業管理有關事宜,協會本身有若干個工。關于我省稅務代理的現狀。
主要特點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托代理,主要特點表現如如下幾個方面: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范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單獨、公正地執行業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2.自愿性。稅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資源選擇為前提。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補費用,獲得利潤。4.單獨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單獨代辦稅務事宜。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范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外。關于推行稅務代理制的幾個問題。永寧智能化稅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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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終止的具體事項由以方協商解決。第七章稅務代理業務檔案的管理第三十九條稅務師事務所承辦代理為務必須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證稅務代理檔案的真實、完整。第四十條稅務代理檔案是如實記載代理業務始末、保存計稅資料、涉稅文書的案卷。代理業務完成后,應及時將有關代理資料按要求整理歸類、裝訂、立卷,保存歸檔。第四十一條稅務代理業務檔案包括:(一)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協議;(二)稅務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記錄、各種財務報表、計算表、匯總表、核對表;(三)本所人員從事代理業務所出具的各類審核意見書、鑒證報告、說明書、報表等;(四)與委托人或稅務機關商談委托業務時形成的有關文件、會議記錄等書面資料;(五)委托人的基本情況資料及有關法律性資料;(六)其他有關代理業務資料;第四十二條稅務象征業務檔案需妥善保存,專人負責。稅務代理業務檔案保存應不少于五年。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規程是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基本程序,各地可以根據本規程第三條的規定另行制定有關具體代理項目的操作程序。第四十四條本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四十五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示范文本。金鳳區信息化稅務代理產品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