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嗎?案情:蘇某(女)與邱某(男)2007年5月登記結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毆打蘇某。2009年至2013年期間,蘇某曾數次報警及向婦聯求助。2009年2月邱某書面保證今后不再動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懷疑蘇某出軌,毆打蘇某造成其左眼挫裂傷、左眼上眼瞼裂傷、左眼球結膜瘀傷。2013年9月,邱某在蘇某工作場所,因言語不合毆打蘇某,造成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上下唇挫裂傷。庭審中,邱某仍態度粗暴,出言威脅蘇某,并堅決不同意離婚。審理過程中,蘇某申請法院對其進行人身保全。判決: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蘇某的申請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邱某毆打、傷害、跟進、威脅蘇某及家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邱某婚后多次對蘇某實施家暴,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蘇某要求離婚并請求損害賠償應予準許,根據邱某實施家暴的程度及產生的后果,酌情確定邱某賠償蘇某5000元。公證遺囑:即在公證機關見證之下形成的遺囑。靜安動遷款婚姻家事調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的,除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或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明知該約定的情形之外,原則上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同時也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該規定明確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為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中心判斷標準。如果舉債方將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舉債方與其配偶均應承擔還款責任;如果舉債方將借款用于賭等非法行為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應認定為舉債方的個人債務,配偶一方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虹口動遷款婚姻家事哪家好作為家事律師,要精研業務,提高能力。
向第三人贈送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嗎?案情:周某(女)與楊某(男)系夫妻關系,楊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商某某發展婚外感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帳戶轉款計37萬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購車款、保險費等11萬余元。后商某某返還楊某10萬元,余款38萬余元未予返還。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楊某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商某某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商某某歸還38萬余元。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在贈與商某某48萬余元時并未經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該處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屬于無權處分。商某某在接受贈與時,已經知道楊某的婚姻狀態,仍無償接受,其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據此判決:商某某給付周某38萬余元。
婚姻家事問:法律規定,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是否有效?答:可以有效。實踐中如果夫妻雙方主張以口頭形式進行了約定,并且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對于口頭約定的效力,也應予以認可。問: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債權人能否以不知道雙方之間的約定為由,就夫或妻一方為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主張夫妻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答:可以。夫妻雙方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在雙方內部應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可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方清償債務后可以根據其內部約定向負債一方追償。問: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訂立財產契約,后來并未結婚,該份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答:沒有效力。夫妻財產契約應以婚姻關系成立為其特殊的成立要件,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訂立財產契約,后來并未結婚,該份契約不產生效力。由他人制作則為代書遺囑,適用代書遺囑的認定規則。
夫妻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這個誤解主要產生于新婚姻法頒布之后,起源在于《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時,雙方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上海房子劃分婚姻家事糾紛律師
現在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不但財產形式多樣化,除了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靜安動遷款婚姻家事調解
婚姻家事誤區、用子女當籌碼,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這是對婚姻法的誤解。首先,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當事人只限于夫妻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在分割之前,應當將夫妻共有財產同家庭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其次,未年成子女的撫養費用,由夫妻雙方另行協商或法院單列一項判決,成年且有單獨生活能力的子女,也不存在給付撫養費的問題。第三,如果存在夫或妻一方向子女贈予房產或其他財產的情形,也應當是在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之后,一方對屬于自己的財產的處分,不應當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相混淆。靜安動遷款婚姻家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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