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歐盟發布了新電池法的提議草案, 廢除歐盟現行電池指令(2006/66/EC), 實施方式由“指令”變為“法規”,以確保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池在整個生命周期中都變得可持續,高性能和安。該法規擬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現行電池指令除部分條款外將從2023年7月1日起不再有效。
背景
自2006年以來,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池和蓄電池均由歐盟現行電池指令進行監管,但該監管包括壽命終止階段,且歐盟目前沒有其他對電池生產和使用階段進行管控的法律規定。考慮到社會經濟條件,技術發展,市場和電池使用情況的變化,必須對該質量零進行現代化改造。
新電池法實施方式擬由“指令”轉為“法規
新電池法擬不在沿用之前“指令”的管控方式,而改為“法規”,從而實現歐盟范圍內的協調一致,避免因各成員國制定的廢物收集和回收措施不一致導致的監管框架沖突,也減少指令轉化導致的時間和法律上的不確定性,確保所有成員國可以同時以相同的方式履行義務。
新電池法擬調整適用范圍
新法規草案仍將適用于所有電池,無論其是否被安裝在其他產品上,但將電池重新劃分為以下四類,將電動汽車電池從工業電池中分離出來,作為單獨一類進行管控:
-便攜式電池(portable batteries),是指密封的,質量小于5kg的,非設計供工業用途,既不是汽車電池也不是電動汽車電池的任何電池。
-汽車電池(Automotive batteries), 是指用于汽車啟動,照明,點火的任何電池
-電動汽車電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 是指專門設計用于為公路運輸的混合動力和電動汽車提供牽引力的任何電池
-工業電池(Industrial Batteries), 是指為工業用途設計的任何電池,以及除便攜式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汽車電池以外的任何其他電池。
新電池法管控要求的變更
新電池法草案擬對以下方面提出強制性要求:
可持續性和安性要求
1.1 有害物質要求
新電池法草案保持歐盟現行電池指令中對電池的汞和鎘的限制,但對限制條件和豁免條件進行了更新。
新的限制要求如下:
物質或類物質名稱 | 限制條件 |
|
1.電池(無論是否裝入電器中)所含的汞(按重量計)不得超過0.0005%. 2.2000/53/EC指令管控的車輛中使用的電池,均質材料中的汞(按重量計)不得超過0.1%。 |
2鎘 CAS號:7440-43-9 EC號:231-152-8及其化合物 |
1,便攜式電池(無論是否裝入電器中)所含的鎘(按重量計)不得超過0.002%. 2.第1點中所提及的限制不適用于打算用于以下用途的便攜式電池, a)應憊和報警系統,包括應急照明; b)醫療設備; 3.2000/53/EC指令管控的車輛中使用的電池,均質材料中的隔(按重量計)不得超過0.01%; 4.第3點中所提及的限制不適用于根據2000/53/EC指令附件1獲得免的車輛。 |
此外,新電池法草案還要求委員會在發現電池中使用或存在物質對人體或環境有害時,通過法新增限制物質。
1.2 碳足跡要求
新電池法草案對內部存儲及容量大于2kWh電動汽車電池和可充電的工業電池新增碳足跡要求,具體如下:
時間線 | 管控要求 |
2024年7月1日 |
隨附的技術文檔中應包含根據法起草的碳足述聲明 |
2026年1月1日 | 加貼表明該電池碳足跡性能等級(carbon footprint performance class)的標簽,并在技術文檔中說明申明的碳足跡以及碳足跡性能等級是根據委員會制定的法案計算的 |
2027年7月1日 | 在隨附的技術文檔中證明生命周期碳足跡值低于授法病設定的大限制。 |
1.3 再生原材料要求
新電池法草案對內部存儲及容量大于2kWh的含鈷、鉛、鋰、鎳工業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汽車電池增加了再生原材料的要求,并要求從20217年1月1日起,在隨附的技術文檔中包含關于電池活性材料中存在的從廢棄物中回收的鈷、鉛、鋰和鎳的含量,低回收含量要求以下:
時間線 | 電池活性材料中再生原材料的含量 | |||
鈷 | 鉛 | 鋰 | 鎳 | |
2030年1月1日 | ≧12% | ≧85% | ≧4% | ≧4% |
2035年1月1日 | ≧20% | ≧85% | ≧10% | ≧2% |
1.4. 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新電池法草案要求一般用途的便攜式電池,內部存儲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分別從2027年和2026年其符合法案中規定的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參數值,具體如下:
電池類型 | 時間線 | 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參數 |
一般用途的便攜式電池 | 2027年1月1日 |
(1)電池容量,電池在特定條件下可傳遞的電荷; (2)在特定應用中使用時,短平均持續時間,短平均放電時間(取決于電池類型); (3)保質期(延遲的放電性能),超出規定的時間段和特定條件下,小平均持續時間的相對減少; (4)循環壽命(對于可充電電池),超出預先設定的充放電循環次數后的電池容量; (5)耐泄漏性,即防止電解液、氣體或其他材料意外泄漏的效果(不良,良或) |
內部存儲及容量大于2kwh 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和電動汽 車電池 |
2026年1月1日 |
(1)額定容量(Ah)和容量衰減(%); (2)功率(W)和功率衰減(%); (3)內部電阻(Ω)和內部電阻增加(%); (4)能量循環效革及其衰減(%) (5)在設計條件下的預期壽命。 |
此外,從法規生效后12個月其內部存儲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應在隨附的技術文檔中包含相關的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參數值。
同時2030年12月31日之前,歐盟委員會還將評估逐步淘汰不可充電的便攜式電池的可行性。
1.5. 可拆卸性和可替換性要求
使用壽命短于或等于電子設備的便攜式電池應方便終用戶和獨立操作人員拆卸和更換.
1.6 安要求
固定式電池儲能系統應在隨附的技術文檔中說明其在正常運行和使用期間是安的,并包括其通過新法規草案附件V所列安參數的數據。
2. 標簽和信息要求
2.1. 標簽要求
新電池法草案更新了對標簽的要求, 新標簽要求將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a)基本信息:2027年1月1日起,應在電池上附有含電池基本信息的標簽,包括制造商信息,電池類型,化學組成,成鉛,鎘,汞意外的有害物質,關鍵原材料等8項內容;
(b)容量信息:2027年1月1日起,電池應附有表明分開收集的符號
(c)分開收集符號:2023年7月1日起,電池應附有表明分開收集的符號
(d)超限物質化學符:2023年7月1日起,含鎘超過0.002%或含鉛超過0.004%的電池應在分開收集符號下方標注超限物質的化學符號
(e)二維碼:電池還應附有二維碼標簽
(f)CE標簽:新電池法草案還要求電池在投放市場前,應加貼CE標簽。
2.2. 信息要求
內部存儲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應包括一個用于決定電池健康和預期壽命狀態數據的電池管理系統,包括以下參數:
(1)剩余容量
(2)整體容量衰減
(3)剩余功率容量和功率衰減
(4)剩余循環效率
(5)實際散熱需求
(6)自放電率演變
(7)歐姆電阻和/或電化學阻抗
(8)電池的生產日期和投入使用的日期
(9)能量吞吐量
(10)容量吞吐量
3. 電池廢棄物管理要求
3.1 延伸的生產者責任
電池的生產者應在各成員國指的主管當局完成注冊,并獲得注冊號。其余延伸的生產者責任包括:組織廢電池的收集,以及安排隨后的運輸、再利用、再制造、處理和回收,包括投放成員國市場的電池;促進電池的分開收集,并支付相應的費用;提供包括報廢信息在內的電池信息,履行以上責任的費用。
3.2 新收集率
新電池法草案為便攜式電池指了新的收集率要求,即:
-到2023年12月31日,45%
-到2025年12月31日,65%
-到2023年12月31日,70%
3.3 回收率和材料回收目標
回收效率:
材料回收水平
4. 電子信息交換
4.1 電子信息交換系統
新電池法草案擬于2026年1月1日建立一個通用的電池信息的電子交換系統,該系統將包含存儲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的信息,包括:
公眾可訪問的信息,例如電池制造商,電池類型,生產地和日期等18項內容
供許可的經濟運營者和委員會訪問的信息,例如電池組分的詳細信息,拆解信息等4項內容
供市場監管機構和委員會訪問的信息,例如證明符合本法規的測試報告結果等內容
4.2 電池護照
2026年1月1日起,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應具有電子記錄,即電池護照,電池護照應鏈接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中的關于此電池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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